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方式与要求、核查准备工作及主要核查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组织的技术机构,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开展核查。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核查和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,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本标准规定内容基础上,制定更为详尽的地方标准。
核查方式与要求
4.1 基本方法
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基本方法包括资料依据核查、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三类。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、地区经济水平、人员配置情况、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、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水平等因素综合选取方法,具体方法参照附录 A。
4.2 核查要求
4.2.1 完整性
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,核查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及其相关参数是否完整、是否遗漏。
4.2.2 规范性
依据相关法律法规、污染物排放标准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、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,核查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各项参数、排放标准、计算方法和结果及提出的管理要求等是否合规。
4.2.3 一致性
现场核查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与排污单位实际情况是否一致。
4.2.4 时效性
核查依据的时效性,法律法规、政策文件、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等应选用现行有效的版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