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的有 关规定,制定本名录。
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(包括液态废物),列入 本名录: (一)具有毒性、腐蚀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 几种危险特性的; (二)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,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 有害影响,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。
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》中的危险废 物,在所列的豁免环节,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,可以按照豁免内 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。
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,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,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 别标准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