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,防治环境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推动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提出了电镀废水、废气、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。本标准的附录A~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适用范围
本标准提出了电镀废水、废气、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。
本标准可作为电镀企业、电镀生产设施和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国家污
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、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。
本标准适用于含电镀工艺、化学镀工艺、阳极氧化工艺的独立/非独立电镀企业或生产设施,以及
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化学氧化工艺,磷化、锆化、硅烷化等涂装前处理工艺以及 GB 39731 规定的
电子工业企业、生产设施或研制线涉及的电镀工艺。